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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5注冊會計師考試《經(jīng)濟法》文字課堂1:民事法律行為理論
2015-06-29 20:19 自考
【文字課堂】是北京注協(xié)培訓網(wǎng)專業(yè)團隊為參與2015年度注冊會計師各科目考試的考生準備的備考大餐,小編將每天為考生整理注冊會計師專業(yè)階段每門一篇,一共6篇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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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民事行為是民事法律行為的上位概念,不強調(diào)行為的合法性,因此并非一切民事行為都是民事法律行為。民事行為除民事法律行為外,還包括效力待定的民事行為、無效民事行為及可變更、可撤銷的民事行為。歸納如下:

民事行為

效力

民事法律行為

一般的法律行為

合法行為

附條件、附期限的法律行為

無效的民事行為

自始無效、絕對無效

可變更、可撤銷的民事行為

視是否變更、撤銷而定

效力待定的民事行為

視是否追認而定

  【提示】該知識點屬于理解性知識點,雖不會直接考查,但是能幫助學員理清框架思路,不至于越學越糊涂。建議學員可以在做題的過程中加以體會。

  通過以上知識點概述,考生們是否已經(jīng)充分掌握該部分知識了呢?下面我們通過一道選擇題來檢測一下自己吧!

  單項選擇題:

  【題干】下列各項中,屬于民事法律行為的有( )。

  【選項】

  A.小張計劃通過CPA考試后離職

  B.小李向公司正式提出了離職申請

  C.15歲的小鄭將家里的房屋租給了自己的同學

  D.小彭請同事參加她的婚禮

  

  【答案】B

  【解析】民事法律行為,是指以意思表示為要素,設立、變更或終止權(quán)利義務的合法行為。選項A不具有“意思表示”的要素,不是“法律行為”;選項C中15歲的小鄭屬于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,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依法不能獨立實施的民事行為無效,屬于無效民事行為(或?qū)儆谛ЯΥǖ暮贤_x項D不是以設立、變更或終止權(quán)利義務為目的,不是法律行為。

  【相關知識點】民事法律行為的特征和無效民事行為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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