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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0遼寧在職碩士法學:有期及無期徒刑判定
2019-09-14 08:26 自考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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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有期徒刑及其適用

有期徒刑指的是剝奪罪犯一定期限的人身自由,強制其勞動并接受教育改造的刑罰。

①剝奪罪犯自由,將其羈押于特定的設施、場所中:

②具有一定期限:6月~15年,max:20年

有期徒刑的刑期,從判決執(zhí)行之日起算。判決執(zhí)行前先行羈押,羈押1日=刑期1日。

有期徒刑可以減刑,但減刑后實際執(zhí)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1/2。

被判處死緩的罪犯,若緩刑期間有重大立功表現(xiàn),可以減為15~20年有期徒刑。

③執(zhí)行機關為監(jiān)獄、其他執(zhí)行場所:監(jiān)獄、少管所、看守所。

有期徒刑罪犯,被交付執(zhí)行刑罰前,剩余刑期<1年,則由看守所代為執(zhí)行。

④強制罪犯參加勞動,接受教育和改造:無論在何種場所,有勞動能力都要參加勞動。

⑤管制、拘役、有期徒刑的刑期都是從“判決執(zhí)行之日”起算。

2.無期徒刑及其適用

無期徒刑指的是剝奪罪犯的終身自由,強制其參加勞動并接受教育改造的刑罰方法。

①沒有刑期限制,剝奪罪犯終身自由:實際上可以減刑、假釋、特赦釋放。

②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在判決執(zhí)行前的羈押時間不存在折抵刑期問題。

③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除沒有勞動能力外,都要在執(zhí)行場所參加勞動,接受教育改造。

④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必須剝奪政治權(quán)利終身。

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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